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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9 1:5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19号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已于20044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101日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水平,做好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加强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所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的认定。对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

第三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由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进行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由教育部任命。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能力认定的考试标准,规范能力证书课程,组织考试和认定工作,颁发《能力证书》。

第四条《能力证书》申请者应热爱汉语教学工作、热心介绍中国文化、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须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和必要的普通话水平。其中的中国公民应具有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水平。

第五条《能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取得初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基本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基础性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中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较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较为系统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高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系统性、专业性的汉语教学和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证书》须通过下列考试:

初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基本知识、中国文化基础常识、普通话水平

中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基本知识

高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及古代汉语、语言学及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

第七条  申请中级、高级证书者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  对外汉语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中级)》;

对外汉语专业方向毕业的研究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高级)》。

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免试汉语类科目。

第九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每年定期进行。申请证书者须先通过能力考试,凭考试合格成绩申请证书。申报考试和申请证书的具体时间及承办机构由认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能力证书》申请者须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㈠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㈡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㈢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㈣ 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免考试科目者须提交所要求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㈥ 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能力证书》由认定委员会监制。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不予认定;已经获得《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者,由认定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师的专业能力,认定委员会规定《能力证书》的标准化课程和大纲。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同时废止,《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失效,须更换《能力证书(高级)》。

 

教育部新颁布:汉语教师资格认定对海外开放
 

2004/09/16   新京报 
 
  凡符合条件的华人华侨或外国公民均可申请

  据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吕诺)

  教育部日前修改了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认定对象不再局限为国内教师,凡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华人华侨或外国公民都可以申请汉语教师资格。

  教育部新颁布的《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在认定对象上对国内外同等开放。在教学能力的区分上,确定了初、中、高三种等级的标准,区别不同层次证书的持有者所具备的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知识结构,以及对处于不同阶段的母语非汉语学习者进行汉语教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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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为了尽快拥有一支数量充足、热心汉语教学、知识技能完备的汉语教师队伍,适应新世纪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国内外对汉语教师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4年8月23日颁布了《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的前身是《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于1990年由原国家教委颁布,只对中国境内提出申请的对外汉语教师进行审定。截止到2003年,全国已有3690人获得《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这一举措在规范对外汉语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对外交流的扩大,全球范围的汉语热迭起,汉语在国际政治、经贸、文化交往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学习汉语的人数已超过2500万,在一些国家,汉语已跃居该国的第一或第二外语。

  在国外汉语教学快速发展和学习汉语人数急剧增加的同时,以前这种只针对国内对外汉语教师的审定方式局限了教师队伍的进一步扩大,而且某些规定也不适用于国外教师的申请。因此,我国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吸纳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并且促进和帮助国外汉语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新颁布的《认定办法》,在认定对象上,对国内外同等开放,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华人华侨或外国公民都可以申请;在教学能力的区分上,确定了初、中、高三种等级的标准,区别不同层次证书的持有者所具备的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知识结构及对处于不同阶段的母语非汉语学习者进行汉语教学的能力。《认定办法》规定,初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基本知识、中国文化基础常识、普通话水平;中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基本知识;高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及古代汉语、语言学及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认定办法》同时规定,申请《能力证书》的中国公民应具有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水平。《认定办法》还规定,对外汉语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以分别免试直接申请《能力证书》的中级和高级。同时规定,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免试汉语类科目。

  《认定办法》还规定,由教育部相关部门领导及学术界有关专家组成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作为认定工作的领导机构。

  可以预见,《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的实施,必将在吸纳优秀人才、扩大对外汉语教师队伍和提高国内外汉语教师教学能力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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