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人民警察加班必须补休或给予补助。(见11月25日《京华时报》)
我们不可否认,一些地方暗地里实行的“以罚养警”制造出了警察吃“尿泡饭”、 “抓赌如虎,抓匪如鼠”、“重经济罚轻行为罚”、“乱收费”等一系列不良反应。而要纠正这些不良反应,就必须彻底改变那种滋生“以罚养警”的管理体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我们可以说,它已为改变“以罚养警“开了一个好头,提供了一个制度保障,值得称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必须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其一、要防止“依罚定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样一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门依据公安机关上交的罚款数额多少而确定下拨经费的数量;另一种就是有关部门给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一年必须完成多少罚款任务,才足额拨付相关经费)。事实上,“依罚定拨”并非从根本上改变“以罚养警”的状况,只不过是在中间加了一道程序而已。 其二、要防止“人情罚”。如果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给公安机关拨足相关工作经费,公安机关的自身压力就会减轻,那也极有可能出现一种“该罚的不罚,该重罚的轻罚”等不良现象。这将不利于法律的严格执行,亦达不到惩戒的目的,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长久的稳定。 其三、还要防止“警力懈怠”。虽然我们近几年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实际上仍有不少地方的地方财政十分紧张,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地方的警务办公经费得不到保障。而办公经费一旦无法保障,就极有可能导致“警力懈怠”或者“以罚养警”死灰复燃。贫困地区的公安机关经费亟待保障。 在笔者看来,要彻底根治“以罚养警”,必须避免出现以上“下有对策”等情况,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还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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